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动迁经历(至今8年多尚未回迁)
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动迁经历动迁户不按开发商的意愿做,就不让回迁不给安置。非要低收高卖,天理何在。法院不受理,政府不裁决。霸王行为有关部门不制止,有法不依有规不守。
详情如下:
黑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市 建 设 局
牡建办信字[2005]8号 签法人:马玉彬
关于牡丹江市阳明开发公司2308-2508片
被拆迁人孙淑玲上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孙淑玲:
你上访反映在牡丹江市阳明开发公司开发的2308-2508片回迁安置过程中,对原
来达成的动迁安置协议产生了异议,虽经市拆迁办 建设局多次协调最终能够因双方的差距过大未果,你和你丈夫张培友开始到有关部门上访,现将我局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阳明开发公司开发的2308-2508片动迁时间为2000年4月20日,该片动迁执行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你动迁时持有合法的4本房屋产权证照,其中:砖木结构房屋97.2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40.68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30.16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28.56平方米。上述房屋证照注明的使用性质均为住宅,当时四户证照的房屋地处三处.一处经营浴池使用.一处经营馒头店和小作坊.一处为居住用。另有一处无照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主要用途是锅炉房和附属设施。
在该片动迁时,你持有的4本房屋产权证照上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根据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 》,按照房屋产权证照上注明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为住宅,其违建房屋应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而你你该房屋做商用房为由,要求按照门市房给予安置,违建房屋也要求给予面积。
你为达到自己的安置目的,在动迁后通过有关关系找到阳明开发公司要求给予照顾,阳明开发公司为加快拆迁速度,经双方协商后阳明开发公司对被拆迁人给予了一定的照顾,你也表示同意,双方议定:
(一).按规定被拆迁人违建房屋不予补偿,经协商后违建房屋面积给予减半安置。
(二).因你不想安置住宅,提出要前店后宅,因你动迁较晚,在选户型位置时前店后宅已没有连在一起的,鉴于这种情况,你又提出要安置车库,阳明开发公司为你在最好的位置留出5个车库。
(三).因该片动迁地段较差,按当时评估价格为630元每平方米,考虑到你投资过大,双方约定将你动迁房屋先按住宅(商品房三楼)给予安置,然后在按新房价格和车库找差,并给你出具了住宅(商品房三楼)安置凭证。
(四)因你安置的是回迁房,所以在回迁房换商品房时按惯例需交纳一定的差价款,而开发商为了照顾你对这部分差价款也给予免收。
二.上访反映的问题
通知你回迁安置计算差价时,阳明开发公司和你双方对你安置住宅商品房的作价价格产生了分歧。
当时,阳明开发公司该片商品房对外最高销售价格为1298元每平方米(含百分之5.5税金),而你执意要求按最高销售价格1298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差价,未达到该要求后,开始到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上访。
三.调查处理情况
市拆迁办,建设局在接访时曾多次协调双方耐心做工作,使阳明开发公司又近一步给予照顾,并提出以下安置方案:
1.动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安置在非住宅车库,结算价格问题,因该片商品房对外价格为1298元每平方米(含百分之5.5税金),结算价格由最初的1080元每平方米,最后确定为:1220元每平方米(每平方米1298元扣除百分之5.5税金)。如果你对这个价格还是不满意,双方协商可先选定一家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你安置的住宅(商品房三楼)和安置的车库价格,然后结算差价。
2.临迁补助费发放,按规定根据该工程质检站验收备案时间和通知入户的时间应截止到2002年11月底。但阳明开发公司给予照顾,临迁补助费多发放一年,截止到2003年1月底。
3.按规定从通知安置入户起至今未回迁期间的供热费本应由被拆迁人承担,但阳明开发公司从大局出发继续给予照顾有阳明开发公司承担。
上述建议,因第2条你不认可,执意要求临迁补助费发放到实际进户时间为止而未果。
鉴于上述情况,现在阳明开发公司明确表示:为减少公司损失,车库不能无限期给被拆迁人留着,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不进行结算差价,只能卖掉车库,安置住宅。
四.处理意见
因该片动迁应执行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第十七条:“动迁非住宅房屋,应按被拆迁人所持合法的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使用性质确定,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就地或异地安置”,第二十条:“动迁1983年4月16日以前居住独立存在符合居住条件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有粮食关系,又却无其他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50就地或异地安置”;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建住房[2004]160号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四条“对多数被拆迁人已经签定了差遣补偿安置协议,有出现拆迁纠纷和矛盾以近上访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上述之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1.你的动迁房屋应按产权证照注明的使用性质安置为住宅,其违建房屋不予补偿(动迁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安置在非住宅车库,违建房屋给予面积减半安置)。临迁补助费发放日期按规定根据该工程质检验收备案和通知入户安置的时间应截止到2002年11月底。
2.结算差价问题,如果你对开发单位承诺的结算价格有异议,双方协商可选定一家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住宅和车库的价格,然后结算差价。
3.如果你对安置在非住宅车库的结算的方式和开发商的承诺的结算价格还有异议,可先自己认定安置住宅的实际户型,自行出售,然后再行购买车库。
4.如果你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自收到此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牡丹江市建设局
2005年11月28日
关 于 要 求 对 孙 淑 玲 处 理 意 见 复 查 申 请
我叫孙淑玲,49岁 是一个下岗职工,我丈夫张培友是一个无岗公民,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5委8组,是2000年4月26日被阳明开发公司动迁,至今不能回迁入户,多次要求回迁,再解决其他问题,开发商始终就上不同意,临迁补助费等到现在一分都没有发放给我。
我从1983年创办圆明食品加工厂到1991年开办圆明浴池,是一个合法的纳税大户,给国家纳税17年,只因我使用的房子是住宅照,所以我找到阳明区区长李景照和迟耀斌跟开发公司协商,开发公司经理张国华和梁茂文口头跟我达成协议,就地回迁(阳明四条路十三到街四号楼一层)原面积360平方米,水电入室保持原由功能,结果开发商违约,把答应给我的房子买掉,然后又答应给我安置车库,是张国华口头答应的才给我办到假设三楼作价,在安置车库,这样当时三楼的卖家是1298每平方米,车库是2000每平方米,所以1298每平方米能买车库2000每平方米,能买多少米就买多少米,可是算帐的时候就按三楼1200每平方米收
我的,这样每平方米扣我98元,共计34000元。
在2005年11月28日开发商又说1298元含百分之5.5的税,这样就是1220元收我的,还扣我78元每平方米,共计27000元,我去问过税务局,税务局说动迁户的法子是不纳税的。请问那条大法让动迁户交税?
在普法20年后的今天,在普法六年整七年头的今天,是建设局的处理意见让我无法接受!
一.临迁补助费的发放日期按规定根据工程质检站验收备案和通知入户安置时间截止到2002年11月底.
这条违反了1993年10月1日实行的《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理〉办法》第11条第5款,接到进户通知书后,有动迁人协议按照房屋进行验收,并办理进户手续,我不但没有接到入户通知书,也没有看到回迁通告,更没有看到国家人证的质量合格证,我不能回迁是 开发商一手造成的,临迁补助费截止到入户。
二.结算差价.价格问题,如果你对开发单位承诺的结算价格有异议,双方经协商可选定一家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住宅和车库的价格。
请问那家机构能评估?一个虚拟假设的三楼。我去问过评估部门,根本不能评估,所以应该等价交换(1298元每平方米换2000元每平方米。这样才公平公证。
三.如果你对安置在非住宅车库的结算方式和开发商的承诺的价格有异议,可先自己认定安置住宅的实际户型,自行出售。
这可能吗?那当时给我一个假设三楼不是等于欺诈吗?那条法律规定让我动迁5年后,在自行认定,自行出售,这合理吗?这合法吗?
我是经营17年的圆明食品加工厂和圆明浴池,是个合法的纳税户,依法给国家纳税,根据建设部160号文关于发布(处理城市拆迁信访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第三款房屋权属登记为住宅的,但以依法取的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给予适当补偿,应给我10万元的补偿金。
我是一个下岗职工,我丈夫是一个无岗公民,我虽不是非住宅房照,是住宅照,但也是国家批准我用来营业的,我有营业执照,我指这房子生活。现在拆迁了我生活来源没有了,生活非常艰苦,根据行政动迁法执行的93年10 月1日实施的《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动迁管理条例〉办法》第33条,在临迁期间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有动迁人按实有的工人发给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80元,我家应该给我四个人的,到现在我一分都没有拿到,这和理吗?
我以假设到三楼交了三楼的楼层差价,是开发商同意的,不同意我能办到三楼吗?根据《城市拆迁信访指导意见》第2条;因为我已经办到三楼,根据合同法66条和65条实际已经是协议了,拆迁双方已经签定补偿协议的原则上应该按照补偿协议执行。我应该按1298元每平方米换2000元每平方米安置在车库。
因为我不是门市房,是住宅的照,我们必须根据牡丹江市建设委员会,牡丹江市建设局,物价局牡建联字(2000)第78号的《关于公布2000年度牡丹江市动迁安置几种费用标准的通知》其中有:
一.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4元;非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83元,均包括土建.给排水.采暖和电器照明工程的单方造价。
三楼 6 3 4 ===1298元 车库 9 8 3 ===2000元
二.住宅动迁补助费标准每户为200元每月,18个月后是400元每月,36个月后600元每月。
三.动迁职工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80元。
四.被动迁人上靠户型后.安置。
被拆迁人孙淑玲上访问题反映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意见中的第三条,调查处理情况,市拆迁办建设局在接访时曾多次调节双方耐心做工作,使阳明开发公司又进一步给予照顾,说的多好听呀!我根本就不想多要一点,只想应该给我的给我,不该给我的我也不会要,我不用照顾,只要合法就可以了!
不管怎么的我是一个多年经营的小企业,连一个合理的回迁都不能。如果是1220元换2000元.那就是拆我10米.还我8米,违反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第8条第3款保证被动迁人的安置面积。如故意减少被动迁人安置面积,动迁人除付法律责任外,同时对被动迁人以商品房价格赔偿被动迁人。
谢谢
把此事贴到论坛实属无奈.望各位论友出手相助.指点一二,帮助我家早日回迁
联系电话:04538620021
EMIL:[email]zhangxianhai1983523@126.co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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